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3811 证券简称:中新股份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
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指
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指定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
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部门都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本制度认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存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监管部门或主办券商咨询,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
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本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件。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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