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66号
致: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开发布了《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中心C2座501扬德环能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朝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10:0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19日15:00—2024年5月20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136,532,32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70%;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7,6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综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依照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并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