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公告编号:2024-032
证券代码:833549 证券简称:湾流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4 月 28 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国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2
法定代表人:周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林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余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16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公司员工周晖、林钦、余亮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就判决发表了微信朋友圈。
原告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商业诋毁,为此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删除已发布的与原告专利纠纷有关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并停止以任何形式编造和传播该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2、判令四被告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onewtech.com)、微信公众号“武汉湾流”(ID:ONEW-99)、微信朋友圈内以显著、公开推送的方式发布澄清信息,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恢复原告良好商誉,澄清信息须经法院或原告事先审核同意;
公告编号:2024-032
3、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 500 万元整;
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网址:www.onewtech.com )发布澄清信息(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二、被告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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