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6
公告编号:2022-023
证券代码:833549 证券简称:湾流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国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放、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姓名或名称: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富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承彦、刘潇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公告编号:2022-023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于 2015 年 03 月 20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
ZL201510124537.3 名称为“一种基于增强现实的喷涂模拟方法及模拟系统”的
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获得授权,现
为合法有效专利。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一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为生产经营目的自身使用、将被诉侵权产品提供给其他主体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被告二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上述规定,二被告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网上开庭),
2022 年 8 月 16 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粤 73 知民初 9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情况详见三、判决情况。
公告编号:2022-023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16 日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 ZL201510124537. 3、名称为“一种基于增强现实的喷涂模拟方法及模拟系统”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为 ZL201510124537. 3、名称为 "一种基于增强现实的喷涂模拟方法及模拟系统” 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三、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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