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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16:05:43 股吧网页版
ST北林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代码:833526 证券简称:ST 北林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到厅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30 日

(三)诉讼到厅日期:2024 年 1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1 月 12 日,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科
技、公司、被告一)及其子公司山东北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山东北林)、北京林大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林大生态)共同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4)京 0106 民初 27582号的《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到厅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山东北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北京林大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诉称:

2020 年 1 月 13 日,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宁波银行)与被告一北林科技签订了编号为 07700LK209ILCAJ 的《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协议约定: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在贷款人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发起借款申请,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协议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一年,若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若原协议项下仍有未到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原协议对各方仍有约束力,直至原协议项下全部业务结束为止…贷款到期(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罚息。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贷款期间应付未付
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3 年 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二山东北林签订了编号为 07712BY23C2IJ26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自愿为原告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被告一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发生期间自 2023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6 日止。
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被告二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被告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解除主合同的或提前收回债权、实现债权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在 5 日内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023 年 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三林大生态签订了编号为 07700BY23C2J97E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三自愿为原告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被告一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发生期间自 2021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6 日
止。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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