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8
公告编号:2024-050
证券代码:833526 证券简称:ST 北林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开庭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24 日
(三)诉讼开庭日期:2023 年 12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8 月 6 日,公司收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
判决书》,案号:(2024)吉 0191 民初 44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长春市嘉艺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句伟
公告编号:2024-05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北林科技为“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一伊通河流域中断水生态维护工程(南三环一自由大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自 2016 年 12 月份开始,原告长春市嘉艺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艺花卉、原告)开始为被告进行上述项目的花卉种植工程和养护工程,原、被告前后签订了多份花卉种植工程合同和养护工程合同。原告主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及时履行部分合同支付义务,现向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具体案情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花卉款 380,905.75 元及利息,利息以 780,905.75 元为
基数,按同期 LPR 为标准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开始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
以 380,905.75 元为基数,按同期 LPR 为标准自 2022 年 9 月 28 日开始计算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
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养护工程款 2145,829.9 元及利息,利息以 2145,829.9
元为基数,按同期 LPR 为标准自 2021 年 2 月 9 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本案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春市嘉艺花卉有限公司支付花卉款 380,905.75 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 780,905.75 元为基数,
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以 380,905.75 元为基数,自
公告编号:2024-050
2022 年 9 月 28 日起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春市嘉艺花卉有限公司支付养护工程款 2,145,829.9 元及利息(以 2,145,82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标准,自 2021 年 2 月 9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长春市嘉艺花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7,013.88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四、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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