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5
广东光晟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五章 董 事 会 ......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九章 信息披露 ...... 36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37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四章 附 则 ...... 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光晟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广东顺德光晟电器有限
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经广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光晟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社区凤翔路 41 号顺德创
意产业园 C 栋 516 之三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91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创造企业新优势,领先行业
新技术,通过创新共享,合伙共享和产业发展共享新模式,把企业建设
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产业生态型平台企业实现股东利益和社
会价值最大化。
公司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生产及产品安全、维护员工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公司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
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以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等方式从事研发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物联网产品、家用
电器、商用电器、家具及其零配件;从事家用电器、商用电器、家具及
其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家用电器、商用电器、家具(含智能家居)的租赁和服务;承接商用电器和智能家居的工程设
计施工;自有专利授权服务和专利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服务;为企业提
供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家用电器、商用电器、家具的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工业产品设计;广告代理;物业管理;展示、展览服
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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