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3
证券代码:833467 证券简称:纳美新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经
营、规范管理,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
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
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资格
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六条 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
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七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具有公司
章程中第八十三条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监事会,并安排会议议程;
(二)列席董事会;
(三)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而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包含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上款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者监事会时生效。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的报酬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四章 监事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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