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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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 号
关于给予甘肃华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华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农业) , 注册
地址: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世化工) , 华瑞
农业原控股股东。
韩登仑, 锦世化工实际控制人, 华瑞农业实际控制人、 董
事长、 总经理。
陈元国, 华瑞农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华瑞农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 -
2017 年 9 月 16 日, 锦世化工与第三方机构 A(以下简称 A
机构) 签订了《股权转让代理销售协议》 , 约定由 A 机构向锦
世化工提供股权代理销售服务, 向锦世化工推荐投资者受让其
持有的华瑞农业 1,000 万股, 并约定转让底价, 高出底价部分为
A 机构收取的代销服务费。 A 机构相关人员通过网络、 微信等
渠道推荐华瑞农业股票。 A 机构未取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业
务许可, 不符合《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为配合完成股份代理销售行为, 2018年4月 24日韩登仑(持
股 60%) 、 陈元国成立民乐县国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企业) (以下简称民乐国辰) , 作为 A 机构推广华瑞农业股
份的持股平台, 并将民乐国辰的证照、 法人公章、 银行账户 U
盾等交由 A 机构, 便于其开展股权代销活动。 代销过程中, 民
乐国辰与投资者签订《华瑞农业股票认购委托代持协议》 等,
约定民乐国辰代投资者持有华瑞农业的股份。
华瑞农业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 年 12 月 26 日发布) 第三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 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3 -
锦世化工与未取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签
订股份代销协议, 并参与股份代持行为,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 )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韩登仑作为华瑞农业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 与未取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签订股份代销协议, 在代持协议
上签章, 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行为,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
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陈元国作为华瑞农业董事会秘书, 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行
为,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华瑞农业向我司提交了书面申辩。
华瑞农业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公司与第三方机构 B 签订
了《市值管理及资本运作咨询顾问服务合作协议》 , 但约定的
服务内容不需要协议方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资质; 二是锦世
化工已将其持有的华瑞农业全部股份转让给甘肃元茂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茂生物) , 并约定股份转让前后的所有
权利和责任由元茂生物承担, 本次纪律处分的承担主体应该是
元茂生物。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4 -
锦世化工虽将其持有的华瑞农业全部股份转让给元茂生物,
华瑞农业控股股东由锦世化工变更为元茂生物, 但锦世化工仍
应对其作为控股股东期间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华瑞农业
第一项申辩意见, 予以采纳, 已相应调整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
部分的内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我司决定:
给予锦世化工、 韩登仑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华瑞农业、 陈元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瑞农业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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