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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2 22:24:48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甘肃华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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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 号
关于给予甘肃华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华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农业) , 注册
地址: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世化工) , 华瑞
农业原控股股东。
韩登仑, 锦世化工实际控制人, 华瑞农业实际控制人、 董
事长、 总经理。
陈元国, 华瑞农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华瑞农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 -
2017 年 9 月 16 日, 锦世化工与第三方机构 A(以下简称 A
机构) 签订了《股权转让代理销售协议》 , 约定由 A 机构向锦
世化工提供股权代理销售服务, 向锦世化工推荐投资者受让其
持有的华瑞农业 1,000 万股, 并约定转让底价, 高出底价部分为
A 机构收取的代销服务费。 A 机构相关人员通过网络、 微信等
渠道推荐华瑞农业股票。 A 机构未取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业
务许可, 不符合《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为配合完成股份代理销售行为, 2018年4月 24日韩登仑(持
股 60%) 、 陈元国成立民乐县国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企业) (以下简称民乐国辰) , 作为 A 机构推广华瑞农业股
份的持股平台, 并将民乐国辰的证照、 法人公章、 银行账户 U
盾等交由 A 机构, 便于其开展股权代销活动。 代销过程中, 民
乐国辰与投资者签订《华瑞农业股票认购委托代持协议》 等,
约定民乐国辰代投资者持有华瑞农业的股份。
华瑞农业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 年 12 月 26 日发布) 第三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 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3 -
锦世化工与未取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签
订股份代销协议, 并参与股份代持行为,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 )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韩登仑作为华瑞农业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 与未取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签订股份代销协议, 在代持协议
上签章, 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行为,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
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陈元国作为华瑞农业董事会秘书, 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行
为,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华瑞农业向我司提交了书面申辩。
华瑞农业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公司与第三方机构 B 签订
了《市值管理及资本运作咨询顾问服务合作协议》 , 但约定的
服务内容不需要协议方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资质; 二是锦世
化工已将其持有的华瑞农业全部股份转让给甘肃元茂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茂生物) , 并约定股份转让前后的所有
权利和责任由元茂生物承担, 本次纪律处分的承担主体应该是
元茂生物。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4 -
锦世化工虽将其持有的华瑞农业全部股份转让给元茂生物,
华瑞农业控股股东由锦世化工变更为元茂生物, 但锦世化工仍
应对其作为控股股东期间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华瑞农业
第一项申辩意见, 予以采纳, 已相应调整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
部分的内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我司决定:
给予锦世化工、 韩登仑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华瑞农业、 陈元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瑞农业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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