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8
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833444 证券简称:华恒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8 月 31 日作出(2023)沪 01 民终 9054
号民事判决书,昆山菲萝环保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昆山菲萝环保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申请人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乐
公告编号:2024-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09 年 9 月初,被告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恒公司)
有意向南京博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博发公司)出售其通过原告菲萝公司间接持有的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股份)100 万股股份,基于上述背景,被告上海华恒公司委托原告向南京博发公司出售该 100 万股股份,后原告与南京博发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交割了上述股份。原告起诉书认为其向南京博发公司出售的该 100 万股股份与被告上海华恒公司之间存在权属纠纷,遂诉至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后,一审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因其不服一审判决,进而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菲萝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4 名初 10409 号民事
判决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 01 民终 9054 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依法公正判决;2、判决被申请人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持的 320 万股华恒股份(证券代码:833444)及代持期间的股息红利归申请人;被申请人二就股息红利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决原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理由: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原审遗漏审查菲萝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裁判,应通过再审纠正违法不当。3、原审并未围绕本案诉请审查和认定事实,而是审查案外人成通投资公司、王勇与上海华恒公司间的其他法律关系,故原审审理超出本案诉请。4、上海华恒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2
以股东身份取得法人财产的抗辩主张不应成立,原审认定其已履行归还代持股的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
综上,申请人认为:《委托持股协议》合法有效,菲萝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海华恒公司以股东间《股票交付与互换确认书》按持股比例私分法人财产的主张不成立。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存在遗漏新证据审查等重大瑕疵,符合法定再审条件,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 0104 民初 10409 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菲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案件受理费 168,100 元,由昆山菲萝环保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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