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1
公告编号:2023-062
证券代码:833444 证券简称:华恒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8 月 31 日作出(2023)沪 01 民终 905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昆山菲萝环保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乐
公告编号:2023-06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绪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乐。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昆山菲萝环保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萝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恒公司)、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恒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4 民初 10409 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菲萝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上海华恒公司与昆山华恒公司承担。
原告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不应保护股东私分侵占菲萝公司的法人财产,应依法撤销该违法认定和错误判决。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3、案涉 100 万股股份系双方基于借股转让代持而生的纠纷,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区别于案外人王勇、昆山成通投资公司、上海华恒公司之间基于其他事实的代持关系,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4、针对一审判决违法和错误,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司法裁判应首先尊重法律,一审判决中表述“并非为了违法”实质就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再者,股东间明晰股权与私分法人财产并无必然关联。综上,
公告编号:2023-062
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被告诉讼请求: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菲萝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告理由:1、各方通过《股票交付和互换确认书》已经全部还原了股份,并根据指令登记至各方名下,股份已经全部厘清。2、《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即是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3、司法审判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菲萝公司截取众多证据中的一份,以此为由断章取义,并以不同案由对此起诉,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 0104 民初 10409 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菲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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