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1
证券代码:833407 证券简称:亚华医美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4701 元,由上诉人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2901 元,上诉人何伦负担 8850 元,上诉人刘菡负担 295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亚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何伦、刘菡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相关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3 月 8 日原告(原为:深圳亚华智库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两被
告、案外人何家声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以 450 万元的价格收购两被告及何家声三人持有的南京东美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东南美容专修学院 100%的权益。
《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二在 2017
年 12 月 4 日就在深圳设立深圳东米美学医生集团有限公司,2019 年 8 月 12 日,
深圳东米美学医生集团有限公司又作为主要投资人在北京设立了“中整美医(北京)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前述两公司在经营范围和业务上均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
深圳东米美学医生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两被告就以该公司为平台,从 2018年至今已开办“DM 私密美学整形临床培训班”、举办“DM 私密咨询培训班”共 16 期,学院人数累计达数百人,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两被告的行为已根本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两被告在原告致函要求停止实施违约行为后,依然持续实施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负面影响。前述竞业限制违约行为均是两被告共同主导,共同实施的,应当共同按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亚华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何伦、刘菡
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何伦、刘菡负担。
事实和理由:1.何伦、刘菡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且违约行为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何伦、刘菡向亚华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明显过低。(1)何伦、刘菡明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双方于2017 年3 月8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协议签订后不久,刘菡于2017 年12 月4 日设立深圳东米美学医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米公司),又于2019 年8 月12 日以东米公司为主要投资人在北京设立中整美医(北京)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整公司)。东米公司设立后,在何伦、刘菡的主导下连续举办16 期医美培训班。(2)何伦、刘菡实施违约行为持续时间长。亚华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第(2022)苏宁钟山证字第7775 号公证书可以证明,两人自2018 年起私自开办医美培训班至2020 年12 月。亚华公司多次书面警告制止,并于2020 年9 月30 日发送《关于停止何伦院长职务的通知》,两人仍未停止上述违约行为。(3)何伦、刘菡不仅是16 期医美培训班的参与者,也是组织者、经营者和实际受益人,一审法院仅将两人的行为界定为授课,认定错误。培训班的招生信息均通过刘菡作为唯一股东的东米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出,何伦、刘菡直接领导的南京东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美公司)、东南美容专修学院(以下简称东南学院)的全体员工通过个人微信在朋友圈招生宣传,并负责招生收费和培训班现场服务工作。培训所收取的培训费、报名费均进入何伦、刘菡控制的收款账户。上述16 期医美培训班中,DM 私密咨询&运营培训班的培训费为5800 元/人,DM 私密美学整形临床培训班的培训费为8800 元/人,学员自行承担交通住宿费用,每期培训学员为30 至50 名,扣除场地及人员工资外,16 期培训班获利高达数百万元。亚华公司一审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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