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07
证券代码:833407 证券简称:亚华医美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收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何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600000 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刘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200000 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何伦、刘菡股权转让款 1800200 元及逾期
利息(以 18002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 38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3800 元,由深圳亚
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5040 元,何伦负担 6570 元,刘菡负担 2190 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 10501 元,由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亚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何伦、刘菡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相关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3 月 8 日原告(原为:深圳亚华智库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两被
告、案外人何家声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以 450 万元的价格收购两被告及何家声三人持有的南京东美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东南美容专修学院 100%的权益。
《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二在 2017
年 12 月 4 日就在深圳设立深圳东米美学医生集团有限公司,2019 年 8 月 12 日,
深圳东米美学医生集团有限公司又作为主要投资人在北京设立了“中整美医(北京)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前述两公司在经营范围和业务上均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
深圳东米美学医生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两被告就以该公司为平台,从 2018年至今已开办“DM 私密美学整形临床培训班”、举办“DM 私密咨询培训班”共 16 期,学院人数累计达数百人,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两被告的行为已根本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两被告在原告致函要求停止实施违约行为后,依然持续实施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负面影响。前述竞业限制违约行为均是两被告共同主导,共同实施的,应当共同按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 400 万元(含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 8.24 条明确约定了两被告及何家声自股权交割日起五年内负有在标的公司持续服务的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义务,两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或经营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第 8.24 条同时约定,如两被告违反竞业
限制义务,以及从事其他可被认定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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