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9
公告编号:2023-012
证券代码:833407 证券简称:亚华医美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 03 民终 4071 号,本案
按上诉人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客户
公告编号:2023-012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亚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原告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原
名: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签订了《管理顾问合作协议》,约定由公司向原告提供管理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事件营销、广告策划等,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向公司支付顾问费共计 178 万元,现原告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服务内容为由起诉公司。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管理顾问费 110 万元;
2.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561108.49 元;
3.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 03 民终 4071 号,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二审情况
上诉人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
公告编号:2023-012
0306 民初 34062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准予,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已请专门诉讼代理律师处理,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收支能力。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公司聘请了专门诉讼代理律师处理,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06 民初 3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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