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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09
公告编号:2022-035
证券代码:833407 证券简称:亚华医美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东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曹一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国进、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何伦、刘菡、何家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胜军、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南京东美科技有限公司现为亚华医美全资子公司;2000 年 3 月 12 日,被告何伦、
刘菡、何家声签署《南京东美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由被告刘菡出资 15 万元、何
公告编号:2022-035
伦出资 12 万元、何家声出资 3 万元设立南京东美科技有限公司,经首次股东会
议选举,刘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何家声为监事。2016 年 7 月 12 日,
三被告经召开股东会决议,签署《南京东美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将原告南京东
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30 万元增资至 339 万元,此次增资的 309 万元由被
告何伦以著作权作价出资,章程附表的股东名册载明何伦以著作权作价 309 万元
的出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2016 年 7 月 14 日,被告刘菡办理原告注册资
本变更登记。2017 年 3 月 8 日及 3 月 10 日,三被告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公司以 450 万元价格受让三被告持有原告的 100%
股权。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被告刘菡仍为原告法定代
表人。公司收购原告的全部股权后,多次致函被告何伦履行著作权的出资义务,
但被告何伦拒绝履行。2021 年 3 月 2 日,亚华医美公司在向南京市鼓楼区行政
审批局说明相关情况后,办理了原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重新刻制了公司公
章。2021 年 3 月 17 日,原告致函被告何伦,要求限期完成著作权出资义务,但
被告何伦未作任何回复。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给三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被
告何伦限期完成 309 万元的增资出资义务,但被告何伦仍未回复。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何伦以著作权作价 309 万元出资尚未履行,且经原告发出限期履行出资义务通知后,仍拒绝履行增资义务,被告何伦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何伦应承担以现金方式向原告补缴增资款 3090000 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768405.75 元。同时,被告刘菡作为增资时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被告何家声作为增资时公司的监事,违背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原告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被告何伦的未履行增资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1229 修正)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刘菡和何家声应对被告何伦的补缴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2-035
南京东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何伦、刘菡、何家声同意南京东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京东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予以准许。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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