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30
公告编号:2022-034
证券代码:833407 证券简称:亚华医美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红辉、新疆谦之和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田亚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国进、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原告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原名:
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签订了《管理顾问合作协议》,约定
公告编号:2022-034
由公司向原告提供管理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事件营销、广告策划等,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向公司支付顾问费共计 178 万元,现原告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服务内容为由起诉公司。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管理顾问费 110 万元;
2.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561108.49 元;
3.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就起诉事宜准备相应的答辩材料;
(六)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作出的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06 民初 34062 号,判决结果如下:
裁定驳回原告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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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乌鲁木齐世纪亚太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针对原告提起上诉,公司已聘请专门诉讼代理律师,积极应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已请专门诉讼代理律师处理,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收支能力。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06 民初 34062 号
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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