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21
公告编号:2020-041
证券代码:833377 证券简称:ST 童石 主办券商:英大证券
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红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丽华-公司员工、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乐在其中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平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楠,吴碧玉、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乐在其中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06月13日签署了《
“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创作改编电影《LILY》的剧本,原告
公告编号:2020-041
向被告支付委托创作改编费¥1,500,000 元(分 2 期支付,协议签订且收到被告的发票后预付 50%;交付完整的电影剧本且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的 50%)。原被告双方还在“委托协议”中约定: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则由被告将原告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额一次性退还给原告,同时协议终止;同时,违约方还得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所涉及的全部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由违约方补足差额。
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原告于 2018 年 07 月 17 日向乙方支付了 50%的剧本
委托创作改编费的预付款,即¥750,000 元。然而,被告始终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委托协议”生效后九十日(即,至
迟在 2018 年 09 月 11 日前)内,将该剧本的改编创作大纲书面提交给原告审核,
但截至本起诉状提交之日,被告尚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被告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顺利推进电影《LILY》的项目,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全面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
2019 年 05 月 30 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违约告知暨协议终止通知函》,该
函通知被告:因被告根本违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依法通知被告协议终止,并要求被告退回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截至本起诉状提交之日,被告尚未退回原告已支付的款项,也未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06月13日所签订的《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预付款¥75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2,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06月0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0-041
本案已经于 2020 年 08 月 25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案件还在一审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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