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3
公告编号:2021-023
证券代码:833315 证券简称:ST 石头造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11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11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广州市
二、有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一姓名或名称:官圣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文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二姓名或名称:张利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文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一姓名或名称: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聪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清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二姓名或名称:贵州石头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聪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岚、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23
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申请人一官圣轩申请支付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工资
488,018.60 元,报销款 24,724.61 元。
申请人二张利军申请支付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工资
600,000.00 元,报销款 24,327.31 元,未发工资利息 10,000.00 元,交通食宿费 20,000.00
元,借款 50,000.00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仲裁委员会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12169-12170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官圣轩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及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
工资 487,367.54 元;
(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利军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的工资 344,000.00 元;
(3)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官圣轩报
销款 4,089.19 元;
(4)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利军报
销款 1,771.80 元;
(5)驳回申请人官圣轩、张利军的其他仲裁请求。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履行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涉及金额合计 837,228.53 元,均未支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
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1-023
本案公司尚未支付金额为 837,228.53 元,金额相对较小,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仲裁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涉及金额合计 837,228.53 元。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各方关系,尽快解决该事项。
六、备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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