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珠集团海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珠集团海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银珠集团海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银珠集团海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8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贵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
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仲其国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1,545,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9.8938%。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审议表决通过,其中第 7 项议案关联股东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林、李长新、徐睿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