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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0 15:31:17 股吧网页版
欧康医药: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0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5G20230225-03 号
致: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禹吉律师、张瑞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刊登了《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15:00 至 2024 年 9 月 19 日 15:00。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成员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
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651,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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