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01
公告编号:2021-007
证券代码:833182 证券简称:ST 万星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武穴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穴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兰国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树汉、李金海 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焕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军、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郭志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志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军、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07
姓名或名称:孙焕青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焕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军、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龙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武穴市财政局与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星面业公司”)、郭志刚、孙焕青、第三人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武穴农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
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穴市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海、被告万星面业公司、孙焕青、郭志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第三人武穴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龙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武穴市财政局借款本金 11006961.79 元及利息(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穴市财政局支付律师的代理费 110000 元;
三、原告武穴市财政局对被告湖北万星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武穴市十九号路西侧(吴谷英村)车间[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穴市不动产权第0004249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 00004943 号]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21-007
原告武穴市财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万星面业公司偿还武穴市财政局借款11,006,961.79元并承担逾期偿还借款的损失(自 2017年12月 16日起按年息 6%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2.判决万星面业公司承担武穴市财政局因诉讼聘请的律师代理费 11 万元;3.判决郭志刚、孙焕青对以上债务本息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万星面业公司用于抵押的公司动产处置时,武穴市财政局享有优先受偿权;5 判决万星面业公司、郭志刚、孙焕青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万星面业公司系武穴市确定的财政扶持企业,2017 年 6 月 26 日,
武穴市财政局委托第三人借款给万星面业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一般委托
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借款金额 1400 万元,还款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5 日。
2017 年 7 月 21 日,万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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