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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8 16:58:58 股吧网页版
鲁班药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8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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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现场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7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
董事长王敖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39,128,46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9.0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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