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2
关于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按照律师行 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等事项的规定,临时增加议案的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截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在
册的股东中 3 名股东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代表股份为 1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通知公告》及《增加议案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审议并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到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并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到回避表决情况。
(三)审议并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到回避表决情况。
(四)审议并通过《201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到回避表决情况。
(五)审议并通过《2020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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