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06
公告编号:2020-021
证券代码:833028 证券简称:ST 精英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舒孝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华斌、公司员工
其他信息:不适用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施秉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欧阳业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12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贵州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医
院联网管理系统建设合同》,约定了原告为被告建设“贵州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医院部分)”(以下简称“医院联网系统”)项目,货款总金额 44,700.00 元,从合同签订第二年起原告每年收取 5,000.00 元运行维护使用费,付款方式为验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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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2 日内付清全部款项等主要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建设的“医院联网系统”项目已通过验收,被告并已投入使用。依合同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44,700.00 元、运行维护使用费 25,000.00 元(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五年),合计欠 69,700.00 元。对被告所欠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院联网系统”项目货款 44,700.00 元、运行维护使用费 25,000.00 元(合计 69,700.00 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2 月 4 日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730 民初
6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施秉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 44,700.00 元。
2、驳回原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的诉讼费 771.00 元,由被告承担 459 元、原告承担 312
元。
被告不服判决,向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收到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28 日作
出的(2020)黔 27 民终 4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18.00 元,由上述人施秉县人民医院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按判决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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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确定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目前资金运作造成一定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0)黔 27 民终 480 号《民事判决书》
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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