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30 号
关于对于飞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于飞,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戎电子)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作为神戎电子董事、董事会秘书,你方直系亲属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卖出神戎电子股票 4,017,200 股,交易金额为
12,051,600 元,该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买入神戎电子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构成短线交易。此后,你方直系亲属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3 日买入神戎电子股票 300,000 股,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卖
出神戎电子股票 5,000 股,均构成短线交易。
你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证券买卖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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