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3
证券代码:832963 证券简称:海鹰环境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鹰环境”)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 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主办券商并经主办券商事前 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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