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3
证券代码:832963 证券简称:海鹰环境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 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
(十六)审议公司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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