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以公
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5 日 15:30 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
路 1688 弄湾谷科技园 B3 幢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4 日 15:00-2024
年 9 月 5 日 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曾山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307,943,4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132%;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股份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307,943,4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132%。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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