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六期)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益盟股份”“公司”或“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间,辅导工作小组成员未发生调整,辅导工作小组成员为王鹏、林剑云、刘丽敏、任倩文、黄磊、肖权,其中王鹏为辅导小组组长,王鹏、林剑云为项目保荐人。
上述人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相关法律、会计或证券保荐承销等必备的专业知识,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1、本期辅导时间
本期辅导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2、辅导方式
辅导机构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辅导人员对
益盟股份进行辅导。辅导过程中注重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指导辅导对象将所学习的政策法规运用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中。辅导的主要工作方式有“组织自学、集中授课与考试、个别答疑、中介机构协调会、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提出整改建议”等。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辅导益盟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辅导、协助益盟股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促进益盟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增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
3、核查益盟股份在公司设立、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核查益盟股份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问题。
5、对益盟股份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提出建议。
6、辅导益盟股份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辅导益盟股份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
8、辅导益盟股份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其他需要辅导的内容。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参与辅导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辅导期内未发生变化,对辅导计划的实施均给予了积极配合。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益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由于公司在人员管理、业务管控等方面存在不足,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针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及的问题,辅导机构将敦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在后续辅导工作中,辅导机构将持续协助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市场推广和技术开发等服务的情况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密切关注相关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同时督促公司管理层审慎关注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有待进一步完善
辅导期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投项目框架已初步设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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