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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4 16:18:47 股吧网页版
惠洲院: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832917 证券简称:惠洲院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人;公司不设董事会秘书,由财务负责 书、财务负责人。
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人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
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普通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者股权激励;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普通股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普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股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一)协议方式; 行:

(二)做市方式; (一)做市方式;

(三)竞价方式 (二)竞价方式;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三)协议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他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因收购公司普通股股份的,应当经股东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规定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经三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议。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后,属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二十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数不得超过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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