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1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832883 证券简称:德润能源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锡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田维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海诺利华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永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田维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由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比 67%、王强占比 14.85%、杜正波占比 8.25%、孙渝占比 6.6%、周洪其占比 3.3%五位股东
公告编号:2020-010
组成;成都安达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由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比 50%、王强占比 22.5%、杜正波占比 12.5%、孙渝占比 10%、周洪其占比 5%五位股东组成;成都龙泉洪安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由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比 67%、王强占比 14.85%、杜正波占比 8.25%、孙渝占比 6.6%、周洪其占比 3.3%五位股东组成。王强是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本案是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子公司少数股东发生的纠纷。
2017 年 4 月,公司以定向增发方式收购王强等人持有的标的公司(即成都
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成都安达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洪安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股权,同时山东海诺利华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相关工作进行中,王强等人不予配合进行阻挠,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述事项。
王强认为公司未按约定完成股份增发事宜事宜存在过错,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6 月 27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川
01 民初 715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强股权收购款 1997.1 万元及滞
纳金(滞纳金从 2018 年 2 月 8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股权收购款支付完毕
一日止);
二、山东海诺利华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王强将其持有的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成都安达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洪安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共计 713.25 万股股权,在公司、山东海诺利华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完上述第 1 项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于公司;
四、驳回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0129 元,由公司、山东海诺利华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0-010
我公司不服本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开庭审理。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 01 民初 715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
第(一)、(二)、(三)项;
2、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