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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18 17:52:05 股吧网页版
飞新达:承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18


公告编号:2022-016

证券代码:832872 证券简称:飞新达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管理,规范承诺人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及其他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2-016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公开作出各项承诺的,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约束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承诺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承诺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五条 在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明确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22-016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应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上述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上述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承诺责任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不得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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