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22
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等资料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申请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82 次会议审
核通过。根据审核结果,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将需要各位股东确认股票原值(限自然人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等事宜,为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进程,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成本原值(即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申报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规定以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财税[2011]108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
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 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鉴于上述规定,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如需申
报,请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的说明》(见附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见附件 2);
2、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支付价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个税缴纳凭证等;所持股份涉及二级市场交易的,请打印买卖“惠柏新材(832862)”股票的全部交割单或交易凭证,并加盖清晰的托管券商营业部业务章。
请 自 然 人 股 东 将 上 述 资 料 的 签 字 版 扫 描 件 及 word 版 发 至 公 司 邮 箱
“guojuhan@wellsepoxy.com、yu.ying@ wellsepoxy.com”,并将原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前以
亲自送达或邮寄(邮寄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等方式交付至公司,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 558 号第二幢 ,联系人:郭菊涵、余英,电话:021-69116380。
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的必要资料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述申报或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自然人股东,将被视为放弃申报。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若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自行承担责任。
请全体股东填写《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联方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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