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06
证券代码:832853 证券简称:电旗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议案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
公告编号:2024-006
地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不高于 3000(含)万
元贷款合同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不高于 3000(含)万元贷款合同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不高于 3000(含)万元贷款合同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不高于2000 万元(含)贷款合同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订不高于 2000(含)万元贷款合同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关于公司上述议案的有关事宜,符合日常的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取得银行贷款的方式,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由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议案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6
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建明、赵维峥、金永生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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