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8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中
轻大厦A座1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强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含通讯投票方式),代
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73,717,0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全部议案,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审议议案包括:
1.《关于注销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3.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6.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与通讯投票相结合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6项,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注销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3,717,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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