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24
- 1 -2021 035
当事人:
赛浪车联汽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赛浪车联),
住所地: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 17 号 17 幢 2 层 255 室。
刘顺钊,男,1970 年 4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范敏,男,1972 年 2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赛浪车联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12 10
2020 42
- 2 -2020
12 18 2020 12 21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刘顺钊、 时任董事会秘书范
敏未按要求回复公开问询,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赛浪车联汽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顺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范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要求回复公开问询。特此告
- 3 -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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