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6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九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62 号
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200120
电话:021-38862288 传真:021-3886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九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62号
致:湖北九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九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近期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故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2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12日,公司发出《湖北九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2-006)。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和召开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6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创意天地9号楼10层1002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漆荣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委托书并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其中股东武汉众森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托漆荣、吴忠心委托漆荣、吴笛委托李昌林、梁静委托李昌林、耿杰委托许晓亚、武汉经开环保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张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203,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8%。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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