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17
证券代码:832799 证券简称:ST 陆海股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7 年 9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8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候传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艳冬、于心瑶、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玉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伟成、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洪晓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纪朝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德州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武其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伟成、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光栋、无
姓名或名称:刘玉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玉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伟成、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曹晓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曹晓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伟成、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12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刘玉国、曹晓平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被告刘玉国、曹晓平自愿为被告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德州资通”)在原告处自 2014 年 12 月 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的借款提供最高
额为 1,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 9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德州资通签订
编号为 0161200224-2015 年(营业)字 0205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德州资通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浮动幅度为上浮 235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该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原告与被告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石油”)签订《保证合同》(编号:0161200224 2015 年营业(保)字 0075 号),被告陆海石油自愿为被告德州资通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德州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国际”)签订《保证合同》(编号:0161200224 2015 年营业(保)字 0075 号-1),被告运达国际自愿为被告德州资通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仓储”)签订《保证合同》(编号:0161200224 2015 年营业(保)字 0075 号-2),被告凯德仓储自愿为被告德州资通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向德州资通发放了 1000 万元的
贷款。2016 年 9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德州资通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编号:
0161200224 2016 年(展)字 0127 号)、《借款展期协议》(编号:0161200224 2016
年(展)字 0128 号)、《借款展期协议》(编号:0161200224 2016 年(展)字 0129
号)、《借款展期协议》(编号:0161200224 2016 年(展)字 0130 号)、《借款展期协议》(编号:0161200224 2016 年(展)字 0131 号),约定上述借款使用期限
延长至 2017 年 6 月 8 日,借款年利率为 7.125%。同时,原告与刘玉国、曹晓平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刘玉国、曹晓平自愿为被告德州资通在原告
处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 1,500 万元的
连带责任保证。
截止至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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