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公告编号:2023-020
证券代码:832743 证券简称:福能租赁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司于 5 月 16 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名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育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3-020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其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4 月 1 日,申请人【原名: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与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福州中维公司”)签署了《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租赁期满后,福州中维公司同意以名义价款 1 万元购买租赁物。福州中维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到期租金的,应就迟延支付款项按日
万分之五(0.05%)向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的违约金。2017 年 4 月 1 日,申请人
与福州中维公司签署了的《抵押合同》,2017 年 4 月 1 日,申请人与福州中维公
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截止 2023 年 4 月 30 日,福州
中维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尚欠申请人未付租金 18,088,385.52 元及违约金11,769,198.88 元。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租金人民币18,088,385.52 元。
2、裁决被申请人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日 0.05%的标准计算,曾逾期但已支付过的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从逾期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未付租金的违约金从实际逾期日
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租金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止的违约金为人
民币 11,769,198.88 元)。
3、裁决被申请人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名义价款 1 万元。
公告编号:2023-020
以上第 1、2、3 项仲裁请求暂总计:人民币 29,867,584.40 元。
4、裁决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路 6 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内的“电梯、扶梯、通风系统、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冷却塔、柴油发电机组、LED 屏设备、风机设备、变配电设备、停车场系统设备、水表/管理系统”的抵押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被申请人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裁决被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理由:
经申请人计算,截止 2023 年 4 月 30 日,福州中维公司尚欠申请人未付租金
18,088,385.52 元及违约金 11,769,198.88 元(违约金以每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日 0.05%的标准计算,曾逾期但已支付过的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从逾期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未付租金的违约金从实际逾期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租金日止)。
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福州中维公司应以名义价款 1 万元购买租赁物。现租赁期限已届满,福州中维公司应向申请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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