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证券代码:832740 证券简称:芝星炭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闽
民申5271 号)》,再审申请人魏安国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中创建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作出的(2023)闽 07 民终 651 号判决,向本院
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魏安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魏安国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中创建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魏安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安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即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2 年 4 月 16 日,原告与第三人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芝星
炭业)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向芝星炭业增资,出资 2000 万元取得 400 万股的股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如芝星炭业未能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境内外资本市场 IPO 上市,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其所持
股份,并约定了回购办法及违约责任。
随后,原告按协议向芝星炭业增资,芝星炭业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实
现 IPO。
2015 年 4 月,芝星炭业申请挂牌新三板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同时向承办公
司申请挂牌的律师事务所、券商出具了《关于股东不存在对赌协议的声明》,原告声明与公司大股东、实控人魏安国未签订对赌协议。
2021 年 7 月,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回购其 180 万股股份的义务为由,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回购其 180 万股股份的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回购款 1316.91 万元及违约金 1201.68 万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由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1)闽 0783 民初 2548 号),因原告与被告同时做出不存在对赌协议的《声明》,认定双方已自愿解除对赌,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作出判决:驳
回福建中创建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本公司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
书》 ((2022)闽 07 民终 271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21)
闽 0783 民初 2548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详见本公
司 2022 年 7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2-014))。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3 日收到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2)闽 0783 民初 2283 号),认为原告与被告做出的不存在对赌协议的《声明》,属于应对证券机构监管,不能认定为双方已自愿解除对赌,对合同的解除还应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且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各方仍应履行,故作出判决:魏安国向福建中创建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 1316.91 万元及按该
回购款为基数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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