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6
公告编号:2023-014
证券代码:832740 证券简称:芝星炭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股份冻结概述
(一)基本情况
股东魏安国持有公司股份 17,989,928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34.60%。在
本次冻结的股份中,10,764,928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7,225,00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
冻结期限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1 日止。
(二)本次股份冻结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收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3)闽 07 执保 13 号),受理申请人福建中创建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与被申请人魏安国及原审第三人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执行相应保全措施,续行冻结魏安国持有本公司股票。
本次冻结为续行冻结,前次冻结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股权司法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该冻结所涉及案件,系上述申请人作为原告,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回购其180 万股股份的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回购款 1316.91 万元及违约金
1201.68 万元。该案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3 日收到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作出的《民事判决
公告编号:2023-014
书》((2022)闽 0783 民初 2283 号),判决魏安国向福建中创建银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支付回购款 1316.91 万元及按该回购款为基数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至付清
之日止按年 3.85%计算的违约金。魏安国及公司认为上述重审一审认定缺乏事实
根据和法律依据,导致判决结论错误,已进行上诉。上诉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开庭,至今尚未收到判决结果。
(三)股份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目前案件审理结果及股权冻结后续执行情况均不确定,暂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二、股份冻结所涉股东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魏安国
是否为控股股东: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兼总经理
所持股份总数及占比:28,900,000、55.58%
限售股份数及占比:21,675,000、41.68%
累计被限制权利的股份数及占比(包括本次):17,989,928、34.60%
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累计被限制权利的股份数及占比(包括本次):17,989,928、34.60%
三、备查文件目录
《财产保全告知书》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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