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公告编号:2024-031
证券代码:832727 证券简称:景心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广州市景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确认系统截图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2024 年
10 月 8 日收到了广州法院 AOL 电子诉讼(服务)中心系统截图,案号:(2024)
粤 0106 民诉前调 26764 号。经与法院工作人员电话确认,该案件目前仍处于诉前开展相关程序性工作阶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景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4-031
姓名或名称:周运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因魏伟芳起诉导致长期存在未结诉讼,会直接影响公司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结果,给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公司受长期未结诉讼影响,股价产生波动,影响公司对外融资和项目开展,从而产生了项目利益损失。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二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伟芳在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魏伟芳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死亡,根据广东省惠州市阳光公证处出具的(2024)粤惠阳光
证字第 4645 号继承权公证书,魏伟芳对原告所持的 4.65%股权由魏伟芳配偶周运新继承,因此魏伟芳基于本案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周运新承担,周运新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周运新向原告广州市景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1500 万元。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周运新依法承担。
理由:
公司因魏伟芳起诉导致长期存在未结诉讼,会直接影响公司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结果,给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公司受长期未结诉讼影响,股价产生波动,影响公司对外融资和项目开展,从而产生了项目利益损失。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二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伟芳在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前提
公告编号:2024-031
下,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魏伟芳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死亡,根据广东省惠州市阳光公证处出具的(2024)粤惠阳光
证字第 4645 号继承权公证书,魏伟芳对原告所持的 4.65%股权由魏伟芳配偶周运新继承,因此魏伟芳基于本案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周运新承担,周运新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后续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的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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