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7
证券代码:832725 证券简称:时代铝箔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版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责任制
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具体事宜由
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负责处理。对于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办公室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规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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