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5
公告编号:2020-019
证券代码:832686 证券简称:ST 育星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负责人:金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琦克(该支行职工)、张丝雨(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虎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虎彬、王雪琴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19
其他信息:关联担保人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1 月 1 日,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告银川育星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500万元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设备款、平台服务费、数据服务费等,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借款月利率为 4.7125‰,利率
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此合同的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算日为每季度末月 20 日;同日,原告与被告李虎彬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6 年 10 月,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银川市金凤
区长城花园 5 号楼 1 单元 501 室、长城花园四期 23 号楼 2 单元 302 室房屋为上
述债务在 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0 日期间的本息提供最高额抵押担
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2016 年 10 月 21日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7 年 11 月 1 日,被告王雪琴向原告出具了《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
承诺其对被告李虎彬为被告育星达公司在原告处办理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事宜知悉,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依据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原告有权就保证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其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
权利。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向被告育星达公司提供了上述
500 万元借款。
2018 年 1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育星达公司、李虎彬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一份,展期金额为 500 万元,展期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借款月利率为
5.1458‰,计息规则依原合同,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
现上述借款期限均已届满,但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李虎彬、王雪琴亦未承担担保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20-019
1、判令被告育星达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645608.70 元(利
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2月19日,请判至实际履行日),合计 5645068.70 元;
2、判令被告李虎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王雪琴在其与被告李虎彬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育星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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