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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18 15:37:42 股吧网页版
诺之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8


证券代码:832630 证券简称:诺之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浙江诺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诺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诺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 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 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 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报备。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 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更正或补充。公司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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