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9
公告编号:2022-028
证券代码:832608 证券简称:ST 天禹星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志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武汉瀚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宇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其他信息:该被告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兴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兴民、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2-028
原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武汉瀚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先
后于 2019 年 4 月 2 日、2019 年 8 月 7 日、2019 年 9 月 18 日签订四份《产品销
售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截止 2022 年 2 月 8 日,该四份合同欠款本金
总额为 3,898,000.00 元,资金占用费共计为 487,310.61 元。
基于该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以被告一武汉瀚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4,385,310.61 元。
原告以被告一武汉瀚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为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为由,若被告二不能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则应当对被告一拖欠的剩余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 3,898,0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 487,310.61 元(暂计至 2022
年 2 月 8 日);合计金额为 4,385,310.61 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就被告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 4,385,310.61 元,向广东省深圳市南
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6 日作出的(2022)粤 0305
民初 38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武汉瀚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禹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4,385,310.61 元的财产。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2022)粤 0305 民初 3812 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通知书》。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粤 0305 民初 3812 号》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2)粤 0305 民初 3812 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被法院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预计本次诉
公告编号:2022-028
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2022)粤 0305 民初 3812 号生效
《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为 4,385,310.61 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武汉瀚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为4,385,310.61 元,冻结期限一年。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会产生一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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