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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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
“ ”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 “ ”
《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 《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 “ 本所 ”)接受南京
“ ”
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委托,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下称 “ ”
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指派晏驰、董吴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 四……··
于2022年 5月23日下午14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时间、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人员、会议登记
等事项。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 《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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