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2517 证券简称:联邦化工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熟联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地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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