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15
公告编号:2021-024
证券代码:832455 证券简称:传视影视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10月
15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转公司”)出 具的《关于终止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 统发【2021】1209号),决定内容如下:
“你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2020年年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挂牌。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 后的次一个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说明公司、主办券 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并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你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我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5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你公司股票自 2021年11月1日起复牌,并于2021年11月15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我司对你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传视”。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应当
公告编号:2021-024
进入我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未进入专区但后续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超过200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后的相关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主办券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长:王欣,电话:13771897109
主办券商联系人:孙女士,电话:0512-62936159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