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0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兴邦光电”)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是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3 年 10 月 18 日,主办券商与兴邦光电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
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2021 年 1 月 15 日,主办券商与兴邦光电签订了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对持续督导的费用金额、支付时间和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作出了明确约定。截至目前,兴邦光电已累计四年未按协议约定向主办券商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兴邦光电的持续督导协议。
主办券商已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单方解除与兴邦光电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备案文件并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浙商证券和兴邦光电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浙
商证券与兴邦光电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解除。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公司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兴邦光电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持续督导无异议函生效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兴邦光电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兴邦光电存在因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主办券商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浙商证券和兴邦光电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
浙商证券
202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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